風險收益原則在經濟學中廣泛應用,這個原則同樣適用于監管機構對醫療器械監管決策。當醫療器械收益大于風險時,批準及允許醫療器械上市;當醫療器械收益小于風險時,政策大概率會加嚴管控。
引言:風險收益原則在經濟學中廣泛應用,這個原則同樣適用于監管機構對醫療器械監管決策。當醫療器械收益大于風險時,批準及允許醫療器械上市;當醫療器械收益小于風險時,政策大概率會加嚴管控。2020年2月16日,國家藥監局綜合司關于履行《關于汞的水俁公約》有關事項的通知,將禁止兩類醫療器械注冊產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原環境保護部會同相關部委2017年發布的第38號公告(以下簡稱38號公告),《關于汞的水俁公約》(以下簡稱《汞公約》)自2017年8月16日起對我國生效,其中明確“自2026年1月1日起,禁止生產含汞體溫計和含汞血壓計。”為貫徹落實《汞公約》和38號公告,做好含汞體溫計和含汞血壓計產品的注冊和生產有關工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 已經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的含汞體溫計和含汞血壓計產品,原注冊證在證書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注冊證有效期屆滿可以申請延續注冊,但限定其注冊證有效期不得超過2025年12月31日。
二、 已經按照醫療器械受理的含汞體溫計和含汞血壓計產品,繼續按照醫療器械進行審評審批,準予注冊的,發給醫療器械注冊證,限定其注冊證書有效期不得超過2025年12月31日。
三、 自2026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生產含汞體溫計和含汞血壓計產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藥品監督管理局要高度重視,指導轄區內相關企業做好自2026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生產含汞體溫計和含汞血壓計相關工作,切實履行《汞公約》及38號公告有關要求。
國家藥監局綜合司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