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聯系我們
聯系電話:0571-86198618手機: 18058734169 (微信同)手機:18868735317(微信同)周一至周日 8:00~22:00
在線客服周一至周日 8:00~22:00
近日,國家藥監局印發通告,發布并實施《醫療器械產品注冊項目立卷審查要求》等文件,對《醫療器械產品注冊項目立卷審查要求(試行)》等文件(以下統稱試行版立卷審查要求)進行全面修訂。新版立卷審查要求篇幅較試行版大幅增加,主要依據《121號公告》《122號公告》更新各項注冊申報資料的要求,但對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的立卷審查尺度沒有太大變化。
新版醫療器械注冊資料立卷審查要求較試行版主要進行了四方面修訂:
1.主體文件變化
新版立卷審查要求由試行版的7個文件增加為11個,主要增加了醫療器械、體外診斷試劑延續注冊項目的立卷審查要求。此外,還依據法規將醫療器械、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評價立卷審查表中的醫療器械免臨床評價目錄比對、體外診斷試劑非臨床試驗的臨床評價要求作為獨立附件。新版立卷審查要求11個文件包含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變更注冊、免臨床評價目錄對比、臨床評價、臨床試驗審批、延續注冊立卷審查要求6個文件,以及體外診斷試劑產品注冊、變更注冊、非臨床試驗的臨床評價、臨床試驗的臨床評價、延續注冊立卷審查要求5個文件。11個文件基本涵蓋了除簡單事項變更注冊外的所有注冊項目,新增的醫療器械、體外診斷試劑延續注冊立卷審查要求首次明確延續注冊項目的立卷審查要求,為進一步提高延續注冊效率提供支撐。
2.核心內容完善
新版立卷審查要求盡可能全面整合了現行有效的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要求,并補充明確對小微企業、優先審批、創新醫療器械注冊等情況的審查要求。《121號公告》《122號公告》對研究資料要求的表述更加具體,對其在立卷階段審查的范圍以“注”的形式明確了差異。立卷審查在判定各研究資料適用的前提下,對于《121號公告》《122號公告》中明確資料應包含內容的,要求查看是否包含相應內容;對于《121號公告》《122號公告》中要求資料應能證明某方面安全有效性的,要求對研究目的和結論進行查看,確認所提交文件是否為針對此項安全有效性開展的研究。
上述差異主要是因受限于立卷審查時間有限,從而依據《121號公告》《122號公告》表述在立卷審查階段做了審查劃線,并非技術審評中審評的尺度要求。從注冊申請人角度看,上述差異并不影響注冊申報資料中不同研究資料的詳盡以及重要程度,對審評階段總體評價注冊申報產品的安全、有效性而言也無差異。
由于醫療器械免臨床試驗部分更改為免臨床評價,為避免遺漏,新版立卷審查要求設計了相關立卷審查問題,并明確審評部和臨床與生物統計部的分工。以“注”的形式明確,由臨床與生物統計部負責查看臨床評價報告相關內容,審查臨床評價和免臨床評價內容是否覆蓋整個注冊申報產品;由審評部負責查看免臨床評價部分與臨床評價報告中相關內容表述的一致性。同時,由于《列入免于臨床評價醫療器械目錄產品對比說明技術指導原則》發布,新版立卷審查要求相應修改了立卷審查尺度,將判斷產品是否屬于免臨床目錄產品更改為僅判斷申報內容是否超出《免于臨床評價醫療器械目錄》范圍。
3.標準和檢驗報告要求細化
對于有版本更新的強制性標準,新版立卷審查要求以“注”的形式對相關事項予以明確。例如,如果醫療器械注冊申報時間介于強制性標準新版本發布時間與實施時間之間,注冊申請人可自行選擇執行新版強制性標準或者試行版強制性標準,兩者均滿足注冊申報要求;對注冊申報產品的所有適用的強制性標準均應提供符合標準的證明資料,但證明資料不局限于檢驗報告;標準中有臨床試驗、生物學研究等其他研究性、評價性的條款要求時,注冊申請人可提供相應的研究資料等作為滿足強制性標準的證明資料。
根據兩個《辦法》和《醫療器械注冊自檢管理規定》要求,新版立卷審查要求明確,注冊申請人可自主選擇全項目委托檢驗、全項目自檢、部分項目委托檢驗+部分項目自檢三種情形。其中,全項目自檢、部分項目委托檢驗+部分項目自檢均應由注冊申請人按照“醫療器械注冊自檢報告(模板)”的要求匯總后,出具申請人簽章的全項目檢驗報告。全項目委托檢驗報告應由注冊申請人在全項目委托檢驗報告上簽章后提交,如涉及境外注冊申請人委托中國境內代理人辦理委托檢驗的,可在代理人委托書和承諾書中明確“依據擬申報注冊產品的產品技術要求,在中國境內委托有資質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對擬申報注冊產品進行檢驗”后,全項目委托檢驗報告由代理人簽章。
4.篇幅大幅增加
新版立卷審查要求明確了對小微企業、優先審批、創新醫療器械注冊等特殊情況的審查要求,更全面地匯總了現行有效的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要求,但立卷審查范圍未發生實質性變化。新版立卷審查要求依舊是對注冊申報資料完整性、合規性、一致性的基本要求,不涉及實質性技術審評。新版立卷審查要求中的“注”是理解立卷審查尺度的重點,也是統一立卷審查執行尺度的標桿,立卷審查人員應予以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