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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睡眠呼吸監測產品主要用于對患者睡眠過程中的腦電、肌電、眼動電、心電、脈搏血氧飽和度、脈率、口鼻氣流、胸腹呼吸、腿動、鼾聲和體位等生理參數的監測。為加強睡眠呼吸監測產品注冊工作的監督和指導,進一步提高醫療器械注冊審查質量,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了《睡眠呼吸監測產品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以下是指導原則的詳細內容。
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對睡眠呼吸監測產品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及撰寫,同時也為技術審評部門審評注冊申報資料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睡眠呼吸監測產品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具體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申請人和審查人員使用的指導文件,不涉及注冊審批等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有能夠滿足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應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標準體系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定的,隨著法規、標準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一、適用范圍
本指導原則適用于睡眠呼吸監測產品。參考《醫療器械分類目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7年第104號),管理類別為二類,產品類編碼為07-09-03。
睡眠呼吸監測產品主要用于對患者睡眠過程中的腦電、肌電、眼動電、心電、脈搏血氧飽和度、脈率、口鼻氣流、胸腹呼吸、腿動、鼾聲和體位等生理參數的監測。
二、技術審查要點
(一)產品名稱要求
產品的名稱應符合《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規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9號令)、《醫療器械分類目錄》、相關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要求。產品名稱應以體現產品的工作原理、技術結構特征、功能屬性為基本準則,如“多導睡眠監測儀”“睡眠呼吸監測儀”等。
(二)產品的結構組成
應根據產品自身特點確定結構組成,一般為監測儀主機、各類傳感器、電極導聯線、軟件及其他附屬部分。
睡眠呼吸監測產品實現的基本功能及常用模塊詳見表1。
表1 睡眠呼吸監測產品基本功能及常見模塊
實現功能 | 常用模塊 |
睡眠分期 | 腦電模塊、眼電模塊、肌電模塊等 |
呼吸事件 | 口鼻氣流等 |
事件類型 | 口鼻氣流和胸腹運動等 |
脈搏血氧飽和度 | 血氧模塊等 |
體 位 | 體位模塊等 |
心動周期 | 心電或脈搏波等 |
下肢運動 | 肌電或運動模塊等 |
鼾 聲 | 振動模塊或拾音器模塊等 |
(三)產品工作原理/作用機理
1.產品工作原理
通過各類傳感器采集、測量、記錄人體多種生理信號,對信號進行處理、存儲與分析,并顯示或打印結果。
2.產品作用機理
因該產品為非直接治療類醫療器械,故本指導原則不包含產品作用機理的內容。
(四)注冊單元劃分的原則和實例
注冊單元劃分應依據《醫療器械注冊單元劃分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7年第187號)及產品結構和應用范圍進行劃分,劃分的基本原則如下:
1.對預期用途不同的產品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
2.對預期用途相同,但涉及安全結構、電源部分結構有較大區別的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
(五)產品適用的相關標準
本類產品根據產品自身特點適用以下相關標準。
表2 相關產品標準
標準編號 | 標準名稱 |
GB/T 191?2008 |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
GB 9706.1?2007 | 醫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
GB 9706.15?2008 | 醫用電氣設備 第1?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標準:醫用電氣系統安全要求 |
GB 9706.26?2005 | 醫用電氣設備 第2?26部分:腦電圖機安全專用要求 |
GB/T 14710?2009 | 醫用電器設備環境要求及試驗方法 |
GB/T 16886.1?2011 |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1部分:風險管理過程中的評價與試驗 |
GB/T 16886.5?2003 |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5部分:體外細胞毒性試驗 |
GB/T 16886.10?2005 |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10部分:刺激與遲發型超敏反應試驗 |
GB/T 16886.12?2016 | 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12部分 樣品制備與參照樣品 |
GB/T 25000.51?2016 | 系統與軟件工程 系統與軟件質量要求和評價(SQuaRE) 第51部分:就緒可用軟件(RUSP)的質量要求和測試細則 |
YY/T 0316?2016 | 醫療器械 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 |
YY 0446.1?2016 | 醫療器械 用于醫療器械標簽、標記和提供信息的符號 第1部分:通用要求 |
YY 0446.2?2015 | 醫療器械 用于醫療器械標簽、標記和提供信息的符號 第2部分:符號的制訂、選擇和確認 |
YY 0505?2012 | 醫用電氣設備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標準:電磁兼容要求和試驗 |
YY 0784?2010 | 醫用電氣設備 醫用脈搏血氧儀設備基本安全和主要性能專用要求 |
YY/T 1474?2016 | 醫療器械 可用性工程對醫療器械的應用 |
上述標準包括了產品技術要求中常用的標準。企業還會根據產品的特點引用某些醫療器械行業外的標準和較為特殊的標準。
上述標準如有新版發布實施,應執行最新版本。
(六)產品的適用范圍/預期用途、禁忌癥
產品具體適用范圍應與申報產品功能、臨床應用范圍相一致,并結合表1中給出的睡眠呼吸監測產品基本功能及常見模塊予以確定。如產品預期用途為用于睡眠呼吸暫停低通氣綜合征的初步診斷和篩查。
禁忌癥:暫未發現。
(七)產品的主要風險及研究要求
該類產品的風險管理報告應符合YY/T 0316?2016《醫療器械 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的相關要求,審查要點包括:
1.與產品有關的安全性特征判定可參考YY/T 0316?2016《醫療器械 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的附錄C。
2.危害、可預見的事件序列和危害處境判斷可參考YY/T 0316?2016《醫療器械 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附錄E、I。
3.風險控制的方案與實施、綜合剩余風險的可接受性評價及生產和生產后監視相關方法可參考YY/T 0316?2016《醫療器械 風險管理對醫療器械的應用》附錄F、G、J。
4.風險可接收準則,降低風險的措施及采取措施后風險的可接受程度,是否有新的風險產生。
該類產品在進行風險分析時至少應考慮表3中所列產品主要危害,企業還應結合產品自身特點確定其他危害。
表3 產品主要危害
危害的分類 | 危害的形成因素 | 可能的后果 |
電能(電擊危害) | 如保護接地阻抗、漏電流、電介質強度不符合要求,應用部分與帶電部分隔離不夠,設備電源插頭剩余電壓過高,設備沒有足夠的外殼機械強度和剛度等。 | 有可能造成使用者或患者的電擊傷害。 |
熱能危害 | 如具有安全功能的設備部件溫度超出限定值,與人體可能接觸的部件溫度過高等。 | 有可能造成使用者或患者因熱而燙傷或燒傷。 |
生物不相容性 | 如與人體可能接觸的部件(如電極)材料不符合生物相容性要求。 | 有可能出現細胞毒性、致敏、刺激等傷害。 |
交叉感染 | 如可重復使用的與人體接觸部件(如電極),在使用前后不按規范嚴格地清洗、消毒。 | 有可能對患者產生交叉感染的傷害。 |
不適當的標記 和操作說明 | 如產品外部和內部標記不全面、標記不正確或不能夠清楚易認,元器件標記不正確,標記不能夠永久貼牢,缺少必要的警告說明、使用方法、技術參數等。 | 有可能導致操作者的錯誤操作。 |
由不熟練/未經培訓的人員使用 | 該類產品使用比較復雜,操作人員未經過嚴格培訓。 | 有可能導致無法準確獲取數據,對患者造成間接傷害。 |
與其他設備共同使用時可能產生的危害 | 如產品與呼吸機共同使用且未開展過相關研究測試。 | 有可能因設備之間的非預期干擾而導致產品無法正常工作。 |
(八)產品技術要求應包括的主要性能指標
本部分舉例給出了睡眠呼吸監測產品基本的常見信號通道、技術參數要求和軟件功能要求,企業應結合產品自身功能特點予以考慮。本部分未包括產品附件的相關要求,企業應結合其特點補充相關要求。
1.常見信號通道
(1)腦電圖(EEG):C3/C4、O1/O2、F1/F2、P3/P4
(2)眼動圖(EOG):左側/右側
(3)下頜肌電圖(EMG,Chin)
(4)下肢體動(EMG Legs):左側/右側
(5)呼吸氣流信號(Air Flow)
(6)胸式呼吸信號(Chest Movement)
(7)腹式呼吸信號(Abdomen Movement)
(8)脈搏血氧飽和度(SpO2)
(9)心電圖(ECG):單通道胸部導聯
(10)體位(Body Position)
(11)鼾聲(Snore)
(12)鼻腔壓力(NP)
(13)食道壓(EP)
(14)呼吸機治療壓力(cmH2O或hPa)
(15)視頻(Video)
(16)錄音(Audio Record)
注:企業應對上述每項內容加注標識或示意出連接方法。
2.技術參數要求
(1)腦電/眼動信號放大器
a)輸入阻抗
b)幅頻特性
c)共模抑制比
d)內部噪聲
e)耐極化電壓
f)標準信號精度
g)靈敏度
(2)肌電信號放大器
a)輸入阻抗
b)幅頻特性
c)共模抑制比
d)內部噪聲
e)耐極化電壓
f)標準信號精度
g)靈敏度
(3)呼吸氣流
頻率范圍
注:目前常用熱敏電阻傳感器和壓敏式傳感器,也可采用其他滿足條件的傳感器。熱敏電阻傳感器應有3個熱敏電阻測量呼吸信號;壓敏式傳感器通過測壓管測量周圍壓力差的變化。
(4)胸腹呼吸運動
頻率范圍
注:目前常用壓電傳感器和體容阻抗傳感器,也可采用其他滿足條件的傳感器。
(5)心電信號放大器
a)輸入阻抗
b)幅頻特性
c)時間常數
d)共模抑制比
e)內部噪聲
f)耐極化電壓
g)標準信號精確度
h)靈敏度
(6)脈搏血氧飽和度
a)顯示范圍
b)測量范圍與精度
(7)脈率
a)顯示范圍
b)測量精度
3.軟件功能要求
軟件系統應具有對監測生理參數人工判讀或自動分析加人工判讀功能。如帶有睡眠分析、呼吸紊亂分析等自動分析軟件,應詳細說明軟件的功能和驗證方法。
產品軟件部分應按GB/T 25000.51?2016《系統與軟件工程 系統與軟件質量要求和評價(SQuaRE)第51部分:就緒可用軟件(RUSP)的質量要求和測試細則》《醫療器械軟件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5年第50號)和《醫療器械網絡安全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7年第13號)的要求編寫。
本部分舉例給出了睡眠呼吸監測產品基本的軟件功能要求,企業應結合產品自身功能特點予以考慮。
(1)軟件系統應具有以下特征:
a)能夠實時顯示睡眠呼吸監測波形和/或數值,能夠自動翻頁和滾動,速度30s/屏(以30cm屏幕寬度為例)或速度10mm/s,可調。
b)具有導聯切換或關閉控制鍵功能。
c)能夠通過點擊界面選擇、定義和顯示通道。
d)能夠判讀睡眠分期特征圖形。
e)能夠識別呼吸事件圖形。
f)能夠顯示并識別體動變化波形。
g)每個信號通道的顯示幅度均可調節(體位、血氧除外)。
h)可選擇50Hz濾波方式,可調節高通和低通的截止頻率。
i)可以實現手動和/或自動分析過程并生成統計結果。
j)可以手動和/或自動分析睡眠分期、呼吸事件、缺氧事件以及肢體運動事件,并最終生成統計結果和報告。
k)至少應有血氧傳感器脫落或血氧(脈搏)值超出設定閾值提示功能。
(2)判斷睡眠分期要求
a)開始/熄燈時間
b)結束/開燈時間
c)總記錄時間
d)總睡眠時間
e)睡眠潛伏期
f)REM睡眠潛伏期
g)睡眠分期(NREM:I、II、III期;REM期)
h)每期睡眠時間
i)每期睡眠時間占總睡眠時間的百分比
j)睡眠效率百分比
k)醒覺次數(Wake)
l)微覺醒次數(Arousal)
m)微覺醒指數
n)睡眠過程中覺醒時間
注:說明書中應附計算公式和解釋。
(3)判斷呼吸事件要求
a)阻塞型睡眠呼吸暫停次數
b)混合型睡眠呼吸暫停次數
c)中樞型睡眠呼吸暫停次數
d)低通氣次數
e)呼吸暫停+低通氣次數
f)呼吸暫停指數(AI)
g)低通氣指數(HI)
h)呼吸暫停+低通氣指數(AHI)
i)呼吸努力相關微覺醒次數(RERA)
j)呼吸努力相關微覺醒指數(RERAI)
k)脈搏血氧飽和度下降≥3%或4%的總次數
l)脈搏血氧飽和度下降≥3%或4%的指數
m)監測期間脈搏血氧飽和度平均值
n)監測期間脈搏血氧飽和度最低值
o)脈搏血氧飽和度低于90%的時間占總記錄時間的百分比
p)發生陳-施氏(Cheyne-Stokes)呼吸事件(是/否)
注:說明書應附計算公式和解釋。
(4)判斷心電事件要求
a)睡眠期間平均心率
b)睡眠期間最高心率
c)睡眠期間最低心率
d)記錄期間平均心率(包括睡眠時間和記錄時間)
e)心律失常(是/否):
①心動過緩,報告最低心率
②心臟停搏,報告最長停止時間
③竇性心動過速,報告最快心率
④心房纖顫等其他心律失常
注:應機器判定結合人工判讀。產品用心電方式可以宣稱具有判斷心電事件的功能,但若采用脈率方式宣稱具有判斷心電事件的功能,企業應提供充分的臨床佐證。
(5)判斷肢體運動事件要求
a)睡眠期周期性肢體運動次數(PLMS)
b)睡眠期伴隨覺醒的周期性肢體運動次數
c)睡眠期周期性肢體運動指數
d)睡眠期伴隨覺醒的周期性肢體運動指數
注:說明書應附計算公式和解釋。
4.電氣安全
應符合GB 9706.1?2007《醫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標準的要求、GB 9706.15?2008《醫用電氣設備 第1?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標準:醫用電氣系統安全要求》和YY0784?2010《醫用電氣設備 醫用脈搏血氧儀設備基本安全和主要性能專用要求》標準的要求。
5.環境實驗
應符合GB/T 14710?2009《醫用電器環境要求及試驗方法》標準的要求。
6.電磁兼容性
應符合YY 0505?2012《醫用電氣設備 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并列標準:電磁兼容要求和試驗》標準的要求。
(九)同一注冊單元內注冊檢驗代表產品確定原則和實例
同一注冊單元內所檢測的產品應當是能夠代表本注冊單元內其他產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典型產品。
(十)產品生產制造相關要求
應明確產品生產工藝過程,可采用流程圖的形式,并說明其過程控制點,且應結合產品實際生產過程細化產品生產工藝介紹,應能體現出外協加工部分(如有)、半成品加工過程,工藝流程圖中應明示關鍵工序、特殊過程(如有)、過程控制點、各生產檢驗工序對環境的要求、使用的相關設備及對設備精度的要求等相關信息。
應詳細介紹研制場地、生產場地情況,并應結合前面介紹的產品加工工藝,以及工序和工位的劃分、預計產量、生產線劃分等實際需求細化研發、生產、檢驗、庫房場地面積、環境控制等相關情況說明。有多個研制、生產場地,應介紹每個研制、生產場地的實際情況。
(十一)產品的臨床評價細化要求
睡眠呼吸監測產品臨床評價應符合《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號)、《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5年第14號)和《脈搏血氧儀設備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6年第21號)的要求。
不包括自動分析診斷軟件且符合《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的第二類醫療器械目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通告2014年第12號)中“92睡眠呼吸監測儀”和“95多導睡眠診斷分析系統”的產品可免于進行臨床試驗,并按照《醫療器械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中“五、列入《免于進行臨床試驗的醫療器械目錄》產品的臨床評價要求”提交臨床評價資料。
血氧測量部分參考YY 0784?2010《醫用電氣設備 醫用脈搏血氧儀設備基本安全和主要性能專用要求》,應提交《血氧準確度人體評估報告》。
(十二)產品的不良事件歷史記錄
暫未見相關報道。
(十三)產品說明書和標簽要求
說明書、標簽和包裝標識除應當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號)和相關標準要求外,還應結合產品特點明確以下內容:
1.應明確產品的使用環境,如是否可在具有易燃麻醉氣體的環境中使用本產品,是否可在核磁共振(MRI)或CT檢查過程中使用本產品。
2.應說明產品對病人診斷只起輔助作用,請醫生結合臨床表現和癥狀作出診斷。
3.一般不應對自動分析軟件作出準確率的描述,并應提示睡眠分期和呼吸暫停自動分析軟件分析的結果需要醫師人工判讀和校對。
4.應告知與其他產品共同使用時可能產生的影響,如產品與呼吸機共同使用時是否會對產品的正常工作產生影響,病人戴面罩時呼吸氣流傳感器的連接方法以及對原始信號產生的影響。
5.應明確產品是否能與除顫儀共同使用。
6.應明確產品可同時監測的患者人數。
7.應明確對產品操作人員的專業要求。
8.應明確產品的配置是否可用于兒童及嬰兒監測。
9.應給出電極的安放方法,電極的顏色說明和連接方法。
10.應給出重復使用的電極和傳感器的消毒、清潔和保存方法。
(十四)研究要求
根據所申報的產品,提供適用的研究資料。
1.產品性能研究
應當提供產品性能研究資料以及產品技術要求的研究和編制說明,包括功能性、安全性指標(如電氣安全與電磁兼容、輻射安全)以及與質量控制相關的其他指標的確定依據,所采用的標準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論基礎。
產品所具備的基本功能與其宣稱的產品預期用途應相匹配。如果產品預期用于診斷睡眠呼吸暫停低通氣綜合征及其他睡眠障礙,產品通常具有睡眠分期、檢測睡眠呼吸事件并進行類型分析、下肢體動分析功能。
如果產品預期用于睡眠呼吸暫停低通氣綜合征的初步診斷和篩查,產品通常具有睡眠呼吸事件檢測并進行類型分析功能。
如果產品預期用于睡眠呼吸暫停低通氣綜合征的篩查,產品通常具有睡眠呼吸事件檢測功能。
2.生物相容性評價研究
應對成品中與患者和使用者直接或間接接觸的材料的生物相容性進行評價。
生物相容性評價研究資料應當包括:生物相容性評價的依據和方法;產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與人體接觸的性質;實施或豁免生物學試驗的理由和論證;對于現有數據或試驗結果的評價。
3.滅菌和消毒工藝研究
(1)生產企業滅菌:如適用,應明確滅菌工藝(方法和參數)和無菌保證水平(SAL),并提供滅菌確認報告。
(2)終端用戶滅菌:如適用,應明確推薦的滅菌工藝(方法和參數)及所推薦的滅菌方法確定的依據;對可耐受兩次或多次滅菌的產品,應當提供產品相關推薦的滅菌方法耐受性的研究資料。
(3)殘留毒性:如滅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現殘留,應明確殘留物信息及采取的處理方法,并提供研究資料。
(4)終端用戶消毒:如適用,應明確推薦的消毒工藝(方法和參數)以及所推薦消毒方法確定的依據。
4.產品有效期和包裝研究
有效期的確定:如適用,應當提供產品有效期的驗證報告。
包裝及包裝完整性:在宣稱的有效期內以及運輸儲存條件下,保持包裝完整性的依據。
5.軟件研究
含有軟件的產品,應當提供一份單獨的醫療器械軟件描述文檔,內容包括基本信息、實現過程和核心算法,詳盡程度取決于軟件的安全性級別和復雜程度。同時,應出具關于軟件版本命名規則的聲明,并明確軟件完整版本的全部字段及字段含義,確定軟件的完整版本和發行所用的標識版本。
6.其他資料
證明產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資料。
(十五)睡眠呼吸專業術語
1.睡眠分期(Sleep Stages):分為NREM期和REM期,其中NREM包括I期、II期、III期或/和IV期。
2.呼吸努力(Respiratory Effort):是指和平靜呼吸相比,呼吸用力持續增加,一般可用食道壓等方式測量。
3.呼吸暫停(Apnea):是指睡眠過程中呼吸氣流短暫的完全停止超過10秒或以上,兒童判斷標準與成人不同。。。。
4.阻塞型睡眠呼吸暫停(Obstructive Sleep Apnea):是指睡眠過程中出現呼吸暫停,而呼吸努力持續增強,或表現為胸、腹運動同時存在。兒童阻塞型睡眠呼吸暫停表現為呼吸信號消失兩個呼吸周期以上時長。
5.中樞型睡眠呼吸暫停(Central Sleep Apnea):是指睡眠過程中出現呼吸暫停,同時呼吸努力缺失,或表現為胸、腹運動同時消失。兒童中樞型睡眠呼吸暫停完全停止超過15秒或以上。
6.混合型睡眠呼吸暫停(Mixed Sleep Apnea):是指在睡眠過程中,同時伴有中樞型和阻塞型睡眠呼吸暫停特征。
7.低通氣(Hypopnea):是指同清醒期呼吸氣流基線相比,睡眠期間測量的呼吸氣流幅度減少超過50%,持續10s或以上,血氧飽和度下降大于3%或伴有微覺醒。
8.陳-施氏呼吸(Cheyne-Stokes):以呼吸的周期性變化和波動為特點,有中樞型睡眠呼吸暫停或低通氣,并伴隨呼吸幅度的逐漸增大和減小。陳-施氏呼吸在睡眠期間出現,嚴重者可在清醒時觀察到。
9.呼吸暫停低通氣指數(Apnea-Hypopnea Index, AHI):是指總的呼吸暫停和低通氣的次數除以總睡眠時間。
10.醒覺(Wake):是指腦電圖顯示α波持續15秒以上。
11.微覺醒(Arousal):是指睡眠過程中腦電圖顯示α波持續3~15秒,或表現為皮層下交感神經興奮。
12.呼吸努力相關微覺醒(RERA):是指呼吸努力增加導致睡眠中出現微覺醒,持續10s或以上,但不滿足阻塞型睡眠呼吸暫停或低通氣事件的條件,定義該事件為RERA。
13.周期性肢體運動(PLMS):是指在睡眠期出現反復發作的刻板性肢體活動。上述活動常見于下肢,以脛前肌的發作性收縮為主,表現為大腳趾節律性伸展,距小腿關節背屈,偶爾出現膝關節和髖關節的部分性屈曲。
14.睡眠效率:(總睡眠時間/總記錄時間)×100%。
15.氧減指數:是指每小時睡眠時間(記錄時間)血氧下降超過3%或4%的次數。
16.睡眠障礙(Sleep Disorders):是指睡眠的數量、質量和時間發生紊亂,包括內源性睡眠疾病、外源性睡眠疾病、晝夜節律睡眠疾病、異態睡眠及其他等睡眠異常。
三、審查關注點
審查中需重點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一)產品適用范圍是否符合本指導原則界定的睡眠呼吸監測產品范疇。
(二)產品命名是否遵從了本指導原則的命名原則。
(三)產品功能和預期用途是否在具備睡眠呼吸監測基本功能之上有更為強大的功能,如心電圖采集、心電等電生理信號監護等等,擴充此功能后該產品是否還能界定為睡眠呼吸監測產品,并執行本指導原則。此部分功能應適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在本指導原則中并未考慮,該產品是否給予了必要的充分考慮,在產品技術要求中進行引用并經過了型式檢測和臨床評價。
(四)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是否規范,引用標準是否齊全、準確,是否根據自身產品功能特點予以充分考慮。
(五)產品的主要風險是否結合本指導原則的舉例已經充分識別并經過了驗證。
(六)產品軟件功能是否符合本指導原則的相關要求。
(七)產品的臨床試驗方案是否能驗證產品的適用范圍,臨床試驗結論是否明確。
(八)產品的預期用途,與醫療器械注冊申請表、綜述資料、臨床評價資料、產品風險分析資料、產品說明書等方面闡述的是否一致。
(九)產品是否可在家庭中使用,產品使用說明書是否結合安全標準和本指導原則提出的要求,充分考慮了本產品在家庭中使用的風險。
四、編寫單位
本指導原則由北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牽頭,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天津市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浙江省醫療器械審評中心、河南省食品藥品審評查驗中心和湖南省藥品審評認證與不良反應監測中心參與共同編制。